如何审查借款用途(固贷篇)!
一、概念回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二、贷款资金用途审查
授信原则上应实行“谁使用谁贷款”的原则,对应具体项目,明确贷款资金的具体用途。在实际操作中,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用于归还项目建设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可作为该固定资产项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解付的资金来源,但不得作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保证金。
1、审查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和银行规定的要求。
2、审查资本金到位情况和凭证。
3、审查申报方案中列明的资本金来源是否是权益性资金,原则上不接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杜绝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和通过理财产品筹集的资金充当资本金,杜绝通过信托计划筹集的资金中债务性资金充作资本金。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制度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规定。
4、一般而言,资本金来源主要包括:
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折旧、摊销;
投资人投入的无需偿还的其他货币、非货币资金;
财政补贴,包括税收返还、专项资金、专项补助、返还的土地拍卖收入等;
④国家规定其他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计算资本金比例时,基数为总投资,包括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确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5、参考文件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④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⑤《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
1禁止项目包
每笔贷款对应具体项目,禁止“项目包”。判断是否打捆的依据一般来说通过项目立项批复,如果申报建设内容是多个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内容的“组合”,则为打捆贷款。“项目包”的几种表现:
1)授信环节,多个项目签订一个合同,即一笔贷款用于多个项目,贷款合同没有明确具体贷款用途。风险:贷款资金挪用。
2)项目资本金投入环节,多个项目资本金划入同一账户,无法逐一把项目与资本金对应。风险:资本金重复计算,资本金不足或不实。
3)贷款担保环节,多个项目由同一担保主体或抵押物,没有具体分解到对应项目。风险:可能产生担保实力不足、重复抵押、第二还款来源不足值。
4)贷款发放环节,虽然多个项目签订多个合同,但贷款资金归集到同一账户管理。风险:贷款实际支付无法对应每一个具体项目,不能有效监控贷款用途。
2禁止化整为零
将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内容人为的分为几个小部分,然后分开评估、审批。
3禁止搭桥贷款
银监发【2010】35号《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对今后开展搭桥贷款业务提出明确要求。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财政性资金搭桥贷款,禁止为企业发行债券、短融、中票、股票等提供搭桥,禁止在借款人取得核准手续前以流贷、项目前期贷款、过桥贷款的名义发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贷款 。
4审慎置换他行贷款
对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用于置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有负债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负债资金确实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债权人。对归还他行贷款而又不具备支付给债权人条件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在贷款资金发放后支付到借款人在他行的存款账户。无论是支付给债权人,还是支付到借款人在他行的存款账户,都必须要求借款人在还款后及时提供还款凭证。 上述贷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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